貸款才是決勝點,提供預審,保證核貸
擔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監事
◆己經查封,無法看室內◆
◆門牌:長春路410號11樓-4
◆主建物:7.71坪
◆公設:2.19坪
◆土地:1.06坪
◆土地現值【第參種商業區■115年公告現值:932269元/㎡】
◆房屋用途:RC造/住家用
◆房屋樓層:所在樓層11樓/總樓層12樓
◆房屋朝向:朝北
◎套房
◎交通動線:復興北路口,近捷運南京復興站,交通動線良好
◎捷運站:南京復興站步行5分鐘內
◎生活機能:社區內有燒臘.牙醫診所.卡拉OK,涮涮鍋.美容會館.診所
◎鄰近學校:八德國小步行10分鐘內、大同高中(國中部)步行12分鐘內
◎公園綠地:遼寧公園步行3分鐘內
【法院筆錄】●點交情形→如備註●
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不居住於此,該建物出租與第三人居住使用,然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債權人於現場則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本院囑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實地履勘現場結果:據大廈管理員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如上開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
2‧本件建物查封時,建物無大門,僅以黑布遮掩,又債務人稱大樓水管有破洞,導致建物有淹水情事,惟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另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建物門口及外面堆滿雜物,正常出入動線受阻。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清償債務》
※流標打8折,概以執行公告為準
第一拍 08/17 底標價:1282 萬
第二拍 未定 底標價:1026 萬
第三拍 未定 底標價: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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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員(99)登159091號
經紀人(96)年北市經證字01243號
一零四法拍網(股),統編2830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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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能看屋的,網頁會註明。一般法拍屋查封之後無法入內參觀,可依據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或參考樓上樓下鄰居房屋。( 預約看屋留言,一律不回 )